取保候审保证金能否冻结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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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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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极有可能面临没收或部分没收的严重后果;另外,若案件仍需进一步侦办或审判,提取的保证金亦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被予以暂时冻结,但此种冻结往往属于短期措施,直至案件取得新突破或最终裁决明确时方可解除。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冻结与没收事宜,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能否冻结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能否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取保候审保证金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有可能遭到冻结。若被取保候审者违背了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需遵守的种种规定,那么这笔保证金就面临着被全部或部分扣除的可能性。

此外,假如案件尚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或是仍在诉讼阶段中,保证金亦存在短期内被暂时冻结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冻结往往属于临时性质,直至案件取得新的进展或是最终判决结果得以确立为止。关于具体的冻结及扣押程序,应严格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案件还会调查吗

关于在法院同意交付保证金或保证人为被告提供担保后,检察院如何给于相关法律程序上的处置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决定为被告进行保证金递交或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检察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以及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并未受到任何实质性干扰或影响。

其次,当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之后,如果负责审查的检察官们认为证据存在明显缺陷或是不够充足,他们将会将案卷退回到公安部门以进一步补充调查证据。

反之,若认定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判决,而当证据确凿,事实清晰时则会依法向法庭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取保候审也是检察院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为罪行较轻等人员所采取的一项暂停拘押的法律措施。

然而,对于那些应该被逮捕但却身患重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的母亲照护其婴儿的犯罪者,以及那些虽然犯罪行为较轻但仍需要接受惩罚的人员,检察院也可以依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以保障他们的人权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有权吗

在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中,公安机关拥有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的权力。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有权要求他们必须模范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取保候审决定中的各项条款,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接到传唤时需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等。倘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甚至可以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此外,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还会持续展开事例调查工作,搜集各类证据以支持后续诉讼活动。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事例的终结,公安机关仍然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冻结。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规定,保证金可能被全部或部分扣除。这些规定确保了取保候审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因此,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保证金被冻结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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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产冻结有两种方式:经所有权人同意做抵押;立案后请查封。 2、若是拆迁冻结,会有相关人员告知。 3、冻结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别人持的相关材料去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4、一般情况下,个人房产是不会冻结的,并且即使冻结了,还可以解除冻结。 冻结房产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指审理案件时,在做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做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房产冻结要么经所有权人同意做抵押,要么立案后请查封。若是拆迁冻结,就不需要你操心了,自会有人告诉你。所提的冻结是不是不想别人办理自己房产的转让手续,如果是的话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别人持的相关材料去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冻结的不是房屋本身,而是房屋的交易,房屋还能使用。由或者其他国家在行使权力时的一种强制手段。查封也是属于行政处理手段,但它是封门、不准使用房屋,更不准交易了。 法律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车辆年审冻结后还能年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能。详细如下:
1、汽车报废是有年限的。不是随意想报废就报废的。目前报废可能是根据公里数确定报废时间的(一般为50-60万公里)。在达到报废年限时交管部门会发出通知,然后只需要在机动车所在的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并上缴车牌。就行
2、新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剩余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本地级市范围。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会在第3个检验周期结束前3个月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车主。
3、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并非指连续3年不检验,如非营运的全新小车前6年是2年1检,6至15年是1年1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1检。此外,逾期未年检,车主将面临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驾驶已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考。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车辆报废(2张)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号)精神,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7258-)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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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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