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书都有哪种方式
其中,交纳保证金即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向司法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以作为担保,而保证人则是由具备特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必要之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方式意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准时出席法庭并全力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还会收监吗
依照我国现行律法规定,对于被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之后的犯罪嫌犯或被告人员,其最终能否收监则应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若其间有违规行为发生,那么必将面临着再度收监之刑罚。
针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出现的各类违法规矩,有关部门有权责令他们具结悔过,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寻找担保人履行质押义务;
亦或是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追踪监控;
更为严重者将被提交捕拘批准,面临正式逮捕。
对于那些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触犯有关规定、必须加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可能先行面临拘留及其刑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书会交给本人吗
取保候审决定书通常情况下会直接递送给被认定的罪行嫌疑犯,当然这一文书同样需要被送达到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负责实施取保候审行动的执法机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要强制性司法手段,在决定作出之后,应当依照法律规范将涉及此项事项的相关文书进行合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当决定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读,并要求其签署姓名、按下指纹,同时向其明确告知所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若犯罪嫌疑人无法亲自出席,那么决定机关则需立即通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执行,并且在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执行结果。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书都会被送到犯罪嫌疑人本人手中。然而,由于每个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流程都存在差异,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变化。
取保候审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确保履行法律义务;二是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由其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这两种方式均旨在确保案件审理期间,被取保候审人不会逃避法律责任或干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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