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当保证人在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那么他将依法具有向债务责任人进行索偿的权力,同时也相应享有着债权人对债务责任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便意味着,在实践中,只要是保证人已经践行了保证责任,那么他们对债务责任人就自然而然地享有追偿权。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一旦保证人被债权人提起法律诉讼,强烈要求其承担起保证责任,此时该保证人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应对,即应诉。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保证人需要通过应诉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也包括追偿权。倘若保证人未能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那么很可能会被视为主动放弃了追偿权,进而直接影响到他们未来向债务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因此,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保证人在面临诉讼时务必积极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够对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提出相应请求权。反之,若是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担保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否则不包含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向债务责任人索偿,享有债权人权利。实践中,保证人履行责任后即享追偿权。但被债权人诉讼时,保证人应积极应诉,以维护权益,否则可能视为放弃追偿权,影响未来追偿。故保证人面临诉讼应积极应诉,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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