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是否取保候审候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主要适用于可能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潜在罪犯,例如可能面临管制、拘留、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惩罚;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方式,则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
至于作出取保候审或撤销决定的权力,主要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和判定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如何确定是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获取时间来作为划分标准。
换言之,例如,若某一财产系夫妻任何一方在签署结婚登记文件之前合法取得,即应视作婚前财产。
哪怕是在结婚之后的某一个时间段内才得以实际持有和控制对象财产,仍然归属于婚前财产的范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下列举的这些财产类型皆属于婚前财产:
(1)每个人单独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人薪资、奖金待遇;
通过投入生产活动或参与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因知识产权带来的合法受益;
通过资本投资产生的收益及其他各种合法来源的收入等等。
(2)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在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已取得了,如例如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债权之类。
此外,婚前财产还可能产生诸如利息等衍生权益,包括财产在婚前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等。
最后,还有一些财产在婚前便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
然而在婚后,它们呈现为另一种形态出来的财产类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如何确定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追诉时限的确立,主要是依照犯罪所应受到的法定最高刑罚予以考量。
若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经过五年时间,此种犯罪行为将不再进行追诉处置。
同样的,如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法定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有期徒刑区间的,经过十年时间,该犯罪行为亦将不再进行追诉处理。
同时,对于那些法定最高刑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的犯罪行为,则需经过十五年时间之后,才可结束对其的追诉处置。
至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期限将至少历经二十年之久。
然而,若在二十年的追诉期间届满之后,相关部门仍然认为有必要对此类犯罪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和审理的,那么他们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核并批准。
然而,若是发生在追诉期间内再次构成犯罪行为的,那么前项犯罪的追诉时限将会自新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重新计算。
同时,关于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中,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事例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这种情况,将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约束。
另一方面,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控告申诉,且这些机构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也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保障措施,适用于可能受管制、拘留、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权决定取保候审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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