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保释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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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拘留领域中,所谓的保释,实际上是指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独自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亦或是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等特定人群。
刑事拘留保释满足什么条件

一、刑事拘留保释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的保释措施亦称为取保候审,其主要目的是为那些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同时又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提供较宽松的司法程序权力。此外,对于因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而导致个人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士,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判断是否给予保释要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具体的案件和人员情况进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保释要怎么做什么条件能保释

刑事拘留期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具备特定要求后,可进行保释处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嫌疑人还是其家属都只是享有提出保释请求的权利,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取决于承办案件的机构。

通常来说,想要成功取保,需至少满足以下多项基本条件:

1.无犯罪前科;

2.未经历过多次治安处罚措施;

3.所涉嫌罪名及相应事实对应的刑期应在三年以下,或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或是可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4.对犯罪行为持承认态度良好;

5.对过往罪行表现出深刻反省与悔意;

6.实现保释将会避免加剧社会冲突;

7.除上述各项外,若尚存在其他符合要求的必要前提条件。

具体操作方法上,您可首先尝试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咨询,如确有可能性,则可发起正式书面申请;

另一种方式,便是考虑委托律师全程代为办理。《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拘留保释需要多少钱

关于刑事拘留期间申请保释所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给出具体且明确的规定。然而,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事例的严重程度、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稳定性构成的威胁,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经济实力等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众多因素之中,事例的性质无疑是最重要的。通常情况下,作为保释金起点的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整。当然,这并不代表保证金的最终数值一定就是这个金额,因为决定机关将根据多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之后才能做出决定。保证金的设立宗旨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不干扰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待整个事例结束以后,如若被保释者遵守了相关规定,保证金将会全额退还给他们。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能否获得保释批准,绝非仅凭保证金的数目就可以轻易决定。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满足了法定的保释条件

刑事拘留的保释措施即取保候审,旨在给予可能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较宽松的司法程序权力。同时,因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等个人安全受威胁者也可申请。具体是否保释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和人员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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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什么条件才可对失信被执行人拘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需满足什么条件才可对失信被执行人拘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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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的;  
5、隐藏、转移、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6、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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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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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的条件有哪些呢,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进行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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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这种情况,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建议办理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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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二、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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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依法拍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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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满释放人员打人会拘留吗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反对并且惩罚,除公民正当防卫,国家司法机关人员执行抓捕、拘留过程之中所使用的必要的、合理的最低限度的暴力以外的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故意或随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只是刑满释放人员,任何人违背上述原则,打人者都将被追究相应的违法或刑事责任。 2、伤者经司法鉴定,如果达到轻伤二级,打人者将会被按照刑法234条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如果打人者以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流浪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会被按照刑法293条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4、问题所描述的打人者符合聚众斗殴的,按照刑法292条追究刑事责任。 5、如果打人者未达到追究刑责标准的,将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一般的原则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他人、都打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的人或未满14周岁的人,多次殴打一人或一次殴打多人等情节从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92条、293条司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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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能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拘役能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其次是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上述规定,是《刑法》关于拘役制度及其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符合减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减刑的。
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样才能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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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不能拘留
一般是满足情节轻微,及时挽回损失,后果不严重,自首坦白立功,年龄小或年满70周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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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其次是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上述规定,是《刑法》关于拘役制度及其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符合减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减刑的。
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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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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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其次是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上述规定,是《刑法》关于拘役制度及其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符合减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减刑的。 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样才能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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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刑事拘留要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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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在上述期限内,定作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
(二)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
什么是留置权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在上述期限内,定作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
(二)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
什么是留置权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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