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严重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司法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刑事拘留这一适度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无法逃离现场、销毁全部证据或继续为非作歹。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时的权限和程序。若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
首先,犯罪行为正在进行准备阶段、正在实施过程中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其次,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直接指认其为罪犯的;
再次,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的;以及,犯罪嫌疑人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还有,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具体责任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四大类:
第一种是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情节严重且已经达到了恶劣程度的行为;
第二种则是明确的醉酒驾驶行为;
第三类是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而言,如果严重超载或者超速,也属于危险驾驶的范畴;
最后一类就是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险驾驶罪行应当交由公安机构全权负责调查和审查,同时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将调查结果上报至所属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公诉。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惩罚标准:
这种严重违法行为通常会被判定承担拘役的责任,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拘役的刑期长度大概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如果与其他罪名合并处罚的话,总刑期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超过多少不能缓刑
判断是否能够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缓刑处理,不能仅仅基于一项具体的数值就做出决定。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便不适用于缓刑制度:首先是造成了他人重伤甚至死亡,但是还没有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程度的;其次是在高速公路上喝醉酒后驾驶的行为;再次就是喝醉酒后驾驶营运的机动车辆;还有的是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最后是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等。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缓刑的处理,需要全面地考虑到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罪犯的悔罪表现以及其再犯的可能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法院将会根据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判决。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刑事拘留,司法部门可依法采取,确保嫌疑人不会逃离、销毁证据或继续犯罪。《刑诉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拘留情形,如现行犯、直接指认、现场证据、逃跑自杀、毁灭证据、身份不明、流窜作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