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涉及非法集资事宜的案件之中缺乏能够满足保释金要求的资金,以致于他们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此情况下,可以寻求采用其他具有同等效用的担保措施来代替保证金,例如由担保人进行担保,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将保证方式变更为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若确实无法提供充足的保证金,可尝试与司法机关进行积极沟通,探讨能否通过保证人的形式进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被取保候审人可以持护照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取得被取保候审资格者不得拥有护照,需将其交付给公安机关妥善保管。
此举旨在强调被取保候审之人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群体。
若有出境需求,必须获得执行机构的核准。
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任何被取保的嫌犯皆不可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
如遇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变更等情况,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执行机关,并承诺在变动之后仍能在传唤时迅速到场。
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意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随时听候传唤,同时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非法集资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几次
这主要基于个案的复杂性、律师的诉讼策略选择以及当事人需要的服务程度而定。一般来说,在重大诉讼环节中,例如当事例出现新近发现的证据或者警方取得了新的调查进展时,律师或许会适度增加与当事人的会面频次,以便为其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及专业的战略建议。通常,为深入理解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会与当事人建立稳定的定期沟通机制,但实际进行会议的次数确实无法一概而论,最为关键的则在于确保每次会谈均能够有效解决事例中的难点、推动事例顺利进行。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非法集资案中无力支付保释金,无法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可采取其他等效担保措施。如担保人担保,或向司法机关申请变更为监视居住,以确保案件审理期间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障案件顺利进行。此变更旨在确保法律公平与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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