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资料由谁申请的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资料,一般情况下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或则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进行申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需将申请提交至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同时根据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解除了、撤销了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后,且在此时案件并没有被撤销、没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我没有判决无罪,但是,只要具备以下任一种情节,都可以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终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一)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停止侦查的情况;(二)解除了、撤销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进行拘留并逮捕等措施后,办案机关如果超过一年时间不将相关信息移送给检察院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是撤销案件的话;(三)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时限已经结束,但办案机关如果仍超过一年时间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是撤销案件的;(四)当检察院延迟三十天之后才撤回起诉,但是却还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五)当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以后,如果又过了三十天的期限,而检察院还是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六)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撤回自己的上诉,人民法院也批准了这一行为,或者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按照撤诉来处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就会有证据证明他们还没有彻底终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经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也是真实可行的话,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决定是否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三、取保候审后又犯罪怎么判决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严厉且严肃的刑事司法程序,若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再度境内外违法犯罪,势必面临愈发严重的法律制裁及不良后果。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遭受撤销取保候审资格的处罚,进而重新被羁押;此外,对于其所犯下的新的罪行,也将与原有罪名合并进行审判和量刑。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在此,我们强烈建议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防重蹈覆辙。倘若遇到任何特殊状况或疑虑,请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取保候审申请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需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构提交,并依规定提供相应保证措施。确保申请流程合规,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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