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往往会审视该债务究竟是因夫妇双方达成共同意愿而产生的,抑或是用做婚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各项事务之中。
举例说明,若夫妇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其中一方在事发以后表示同意,则此类行为所引发的债务可被认定为夫妇共同承担的责任。
此外,若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也会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导致的债务,原则上并不应该被划归到夫妇共同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除非债权人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表明此类债务用于了夫妇共同生活、合作经营的事宜,或者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发表的意愿和决定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后协议离婚还能要回房产吗
尊我想要请教一个关于夫妻离婚之后,协议离婚是否能够要回房产的问题你们的理解是什么?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夫妻无法通过普通途径申请拿回已经分配好的房产。这项离婚协议需要对财产以及子女抚养事宜作出明确处置和安排,并且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在此之前决定离婚的夫妇中有人对于财产分割条款产生了不满情绪并要求改变或者撤销这一协议的话,他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寻求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七十条规定来看,此类情况属于法院应该受理并进行审理的范围。但是,如果经相关调查后并没有发现有任何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存在于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期间内,那么这类诉讼请求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以维护既有法律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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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离婚小孩抚养费如何处理
在涉及到夫妻离异所引发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上,抚养费用的具体处置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准则:首先,抚养费用的金额主要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状况、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而言,父/母一方可按照每月总收入的相应比例,如 20%至 30%,来支付抚养费用;而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来说,抚养费用的金额则可以参考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其次,抚养费用应涵盖子女的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费用以及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必需支出。支付方式既可以选择定期支付,也可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一次性支付。若有一方未能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此外,关于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在必要的时候,未成年子女可以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债务认定看是否因双方共同意愿产生,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夫妻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同意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超家庭日常的债务,原则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表明用于共同事务或基于双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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