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可以外出打工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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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来讲,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不可以离开居住的城市去上班。这是因为监外执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刑事处罚执行手段,要求犯罪人员在这段时间内,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和限制。为了保证监管能够顺利进行,以及社会公共安全能够得到维护,监外执行人员的活动范围会受到严格的限制。要是真的有特殊的原因需要离开本市,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家。
监外执行可以外出打工吗

一、监外执行可以外出打工吗

通常情况下,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离开居住地进行工作。

这是因为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处罚执行方式,要求被执行人在这段时期内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与限制。

为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监外执行人员的活动范围通常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若确实存在特殊原因需要离境,则需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可以减刑

关于监外执行能否进行减刑的问题,只有那些已被依法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且他们在监狱内服刑期间表现出了积极优秀的行为表现,才有资格获得减刑的机会。

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则是法律为了应对特定情况,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地点及方式进行暂时性改变,以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处以监外执行的罪犯都未曾在监狱中服刑,因此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监外执行可以开车吗

对于监外执行人员能否驾车出行的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监外执行,通常是适用于被判处监禁刑罚的服刑犯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不必在诸如监狱等拘禁性的场所来执行刑罚之制度。通常来讲,若服刑犯人在申请并获准监外执行后,其健康状况并不影响其驾驶行为的能力,并且其持有有效的驾照,且并未因为与驾驶相关的罪名而被剥夺驾驶资格的话,那么他们是有资格驾驶车辆的。然而,如果服刑犯人申请监外执行的原因是由于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且这种疾病会对其驾驶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其所犯的罪行涉及到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其驾照被吊销等情况时,那么他们将无法继续驾驶车辆。总的来说,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通常情况下,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离开居住地进行工作。这是因为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处罚执行方式,要求被执行人在这段时期内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与限制。为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监外执行人员的活动范围通常会受到严格的限制。若确实存在特殊原因需要离境,则需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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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1]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2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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