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犯新罪是不是先减后并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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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会先缩短原判的假释考验期,再把新罪所判的刑罚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处罚,而是直接撤销假释令,对新犯的罪进行审判,然后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新罪的刑罚,决定如何从重处罚。这意味着罪犯没有真正完成改造,需要再次用更严厉的法律制裁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严明。
假释期间犯新罪是不是先减后并

一、假释期间犯新罪是不是先减后并

倘若在假释期内再度触犯新的罪行,相关的处理方式并非是先将原有的假释期限予以缩减再与新罪合并处罚,而是直接撤销先前的假释令,针对新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然后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所得出的刑罚,根据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共同决定应当如何从重处罚

这种情况意味着该罪犯并未能真正完成改造过程,有必要再次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假释期间犯罪属于累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释期间再次涉嫌犯罪并非累犯认定标准。

累犯系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已执行或免除刑罚后的罪犯,若在五年内再度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构成此种情形。

对于累犯,司法机关将依照法律和法规进行从严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期间犯罪判了累犯怎么办

当在假释期间犯罪并被判定为累犯时,法律对此类情形设定了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

累犯作为一种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累犯者,必须给予更重的惩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或假释。

在实际量刑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新犯之罪的性质、情节、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新罪被判位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在服刑期满或得到大赦之后,自前罪的假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时间段内,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将被视为累犯。

总而言之,累犯的认定与处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例来进行精准裁量。

倘若在假释期内再度触犯新的罪行,相关的处理方式并非是先将原有的假释期限予以缩减再与新罪合并处罚,而是直接撤销先前的假释令,针对新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然后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所得出的刑罚,根据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共同决定应当如何从重处罚。这种情况意味着该罪犯并未能真正完成改造过程,有必要再次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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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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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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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
第三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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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按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的;先减后并就是在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同时也是属于数罪并罚的一种;一般是把已执行的减去,然后再把没有执行的刑法和后者一起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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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管理部门向申报,再由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武装、劫持航空器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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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发现漏罪是先减后并吗?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不是先减后并,而是先并后减,一旦发现漏罪的存在,首先司法机关会撤销假释的刑罚,而后将该漏罪与之前已经审理结束的罪名一起合并,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然后再结合法律条文,适当的减轻其会受到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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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了什么(5)---关于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原则的几点理
[律师回复] (二)判决宣告以后,是指应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或者说对于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发展阶段中的数罪所宣告的数刑予以合并执行所应遵守的方法,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的恶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我们认为.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所谓“新发现的罪”,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限于篇幅仅介绍我们所主张的看法,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的性质,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决定执行的刑罚。换言之,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的频繁程度,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第71条的规定,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条件和方法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可以有限制的对同种数罪适当进行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方法,且难以使实际处罚结果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时,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刑期的计算(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不同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分有以下三种,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原则上无须并罚,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是指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只须在足以使实际处罚结果符合罪责刑性适应的该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第70条,理论上一般称为“漏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一下,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故该种计算方法可以称为“先并后减”.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应当依法追述并与原判决之罪进行数罪并罚的罪。2。”根据该条规定、数刑中最高刑以上: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刑法》第69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判决。这是为有区别的对待不同危害程度的数罪和危险程度各异的实施数罪者的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故该种刑期计算的方法概括为“先减后并”。是指在计算刑期时(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第70条,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所谓“已经执行的刑期,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该种并罚的条件和方法是,学界和司法事务界存在分歧:“判决宣告以后。”所谓“判决宣告以前”。
4,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1我国《刑法》在第69条。
(三)判决宣告以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但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前一个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第71条中。《刑法》第69条的规定表明。
2,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之前实施的并未判决,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对异种数罪的并罚没有不同看法。所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规定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判决宣告以后。当该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但是,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新刑法贪污罪不减刑不假释什么时间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刑法贪污罪不减刑不假释什么时间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四十四、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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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2、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前者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后者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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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假释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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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死刑的减刑,也就是说死刑是可以减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死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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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适用减刑,假释
[律师回复] 对于谁可以适用减刑,假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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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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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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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死刑的减刑,也就是说死刑是可以减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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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死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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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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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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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减刑的假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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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死刑的减刑,也就是说死刑是可以减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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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死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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