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怎么定义标准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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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其判定标准包括: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未履行报警、救助、保护现场等法定责任;擅自逃离现场。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后能够主动返回,并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离开现场是合理的,那么可能不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逃逸怎么定义标准行为

一、交通逃逸怎么定义标准行为

所谓“交通逃逸”,乃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任何当事人若为规避法律责任追诉而选择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此概念所涉及的判定标准涵盖以下多个方面:首先,必须明确知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

其次,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报警、救助伤者以及保护现场等应尽之责;

最后,未经许可擅自逃离事故现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交通逃逸的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

举例来说,如果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后能够主动返回并提供合理解释,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离开行为的合理性,那么就有可能不会被视为逃逸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逃逸指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判定标准包括明知事故发生、未履行报警救助保护现场等责任、擅自逃离。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逃逸要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若当事人离开后能主动返回并解释合理或有充分理由证明离开合理,可能不被视为逃逸。

二、交通逃逸怎么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在交通事故中,若造成一人或多人受伤严重,驾车者逃避责任并对于事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主要责任,便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

1.驾驶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处罚;

2.若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驾车者未能及时停止违反违法行为,甚至故意逃离现场,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存在更加恶劣的情节,那么此人将可能被罚以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3.如果驾车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并且导致他人在送医救治后身亡,那么驾驶者将会受到最为严重的刑期——即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逃逸怎么协商解决

涉及交通逃逸案件的善后处理事宜,我们建议您遵守如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要认真核实并确认事故责任方,作为逃逸方,通常情况下是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责的一方。接下来,务必妥善保存好与事故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例如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等,这些都将对后期的理赔工作产生重要影响。随后,请迅速联系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报备,详细了解具体的索赔程序以及可能涉及的费用项目。在取得充分了解之后,即可开展深入的协商讨论,其中涵盖了诸如医药治疗、误工损失以及车辆维修费等等各项赔偿事项。最终,一定要签署一份正式的书面协议来规范上述所有内容,包括赔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具体的履行期限等等。在协议生效之后,还需要密切关注其执行情况,确保各方权益均能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或者纠纷,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者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加以解决。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双方都能够保持理智和冷静,尽量避免因情绪波动而做出不恰当的决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更多有益的建议。

交通逃逸指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判定标准包括明知事故发生、未履行报警救助保护现场等责任、擅自逃离。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逃逸要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若当事人离开后能主动返回并解释合理或有充分理由证明离开合理,可能不被视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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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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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行为人将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死亡,主观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伤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受轻伤,凭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2.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罪责,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二)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这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这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会有以下几种罪过形式。
第一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样的过失继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逃逸,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脱罪责在驾车夺路逃跑时,不顾他人安全而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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