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过程中双方和解的情形有哪些
如在民事案件中,经由法官的努力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对争议焦点的事实有更为准确而深入的理解,可能会发现,通过沟通与协商,达成共识并及时终止诉讼程序,将为解决这一纠纷带来更为高效、有力且节约时间与金钱等成本的方式。
又或者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原本就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或者友好交往,他们愿意通过和解来维护并加强这种良好的人际关系。
此外,也不排除在权衡诉讼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之后,双方当事人会认为和解对于彼此而言,是更为有利可图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如若债权人之债务人不幸离世,则应立即暂停诉讼程序,等候其他适格被告人作出是否参与诉讼的明确回应。
当债务人去世时,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依照以下规定由相应的责任人偿还,债权人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新提起诉讼:
1.对于因该债务而去世的债务人,其留下的财产继承人仅需用尽继承自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以此类推为已故债务人偿还债务;
2.如若债务人并无任何遗产传承,但债务背后确有担保人的存在,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3.倘若在上述条件下,债务性质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则债务人的去世并不影响其伴侣对这部分债务继续履行清偿责任;
4.然而,以上状况均未出现的话,则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将视为自动消灭,借款人将无需再继续偿还剩余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诉讼过程中提供假材料违法吗
在诉讼活动中,提供虚构或者虚假的证据材料不仅是错误的手段,而且已经成为了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此举严重损害了诉讼程序中所倡导的诚信与公正原则。法律角度来看,提供虚假材料有可能触犯伪造证据罪或者其他妨碍诉讼活动的相关罪名。因为这些虚假材料的存在,司法机关无法准确地判断事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性以及权威性。一旦此类行为被揭露出来,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方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基于这些虚假材料所做出的有利于该方的判决也可能会被撤销或者进行重新审理,甚至可能导致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败诉,并且需要承担由于虚假材料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诉讼中,当事人常选择和解。民事案件中,通过法官协助或自行沟通,双方深入了解争议,和解能高效、节约地解决纠纷。有时,原被告本有合作或友好关系,和解可维护之。同时,考虑诉讼风险和判决结果,和解可能成为更有利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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