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是找关系
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仅仅是依靠寻求某种关系,它更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一项刑事强制性的治疗手段。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某些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士,他们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寻找合适的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地回传法院参与诉讼工作,以此来换取在案件判决之前的临时释放,赋予他们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这种处理方式的初衷,主要源于我们对于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之间相互平衡的独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了是否还会被抓
在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否仍会采取进一步的逮捕行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是对羁押措施的一种改变与替代。
若被保释者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他们将会面临被重新逮捕的风险。
因此,每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应严格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未经相关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离开所在居住地的市区或县城范围;
其次,当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迅速向执行机关进行书面报告;
再次,对于传唤等相关事件,务必做到及时到场配合调查;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也不能破坏、伪造证据或是进行串供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依然不起诉怎么处理
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将事例撤销,那么这意味着此刑事诉讼程序的追查以及追究责任的行为已经停止进行。不起诉可以划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主要情形。若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法定不起诉,那就意味着事例本身其实并不涉及任何犯罪活动;或是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而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由于现有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应当前往执行机关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以便能够顺利地取回保证金。同时,不起诉决定具有最终的权威性,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先的不起诉决定,否则该事例将不再会因为相同的原因再次受到追诉。
实施取保候审非仅依赖人际关系,而是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强制治疗措施。它基于法律准则,旨在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同时给予嫌疑人必要的医疗或家庭照顾,确保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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