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寻衅滋事罪涉及到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因此其量刑标准相对较为严格。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罪行的量刑可能会有所减轻。
例如,当行为人无缘无故地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恶劣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或者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那么在量刑过程中也会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有什么
(一)犯罪主体地位剖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主体范围上有显著区别。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属一般社会成员范畴,换言之,凡是已经达到法定年龄(16周岁及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以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相较之下,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具体由两个部分组成:首先是不限年龄(14周岁至16周岁)的重伤害行为责任人,其次是16周岁或以上应对所有情节轻微到严重均需担责的身体伤害刑责人员。
(二)犯罪主观意识把握: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心态上都表现为故意,然而两罪存在的故意内容差异显著。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表现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确认知到其行为将导致破坏公共秩序的危险后果,并且对此结果持积极态度,期待甚至推动这个结果的实现。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存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同时故意导致被害人权益遭受损害。当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应依据实际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后果作为判定标准,判断案件属于性质轻微的伤害案件、需要严惩的重伤案或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死亡事故。
(三)客观行为特征解析: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对象(即袭击对象)通常并非特定的个体,而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无目的性的随机选人销蚀其尊严;相反地,故意伤害罪通常带有明显针对性,行为人为达故意伤害的效果而精心挑选攻击对象。
(四)法益受损方面观察: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是一个单一且确定的受害客体。另外,寻衅滋事罪所破环的实质是公共秩序的稳定性,即人类社会赖以维持正常生活运作所需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与道德准则,包括我们生活中的公共场所规范和非公共场所中的人际交往秩序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没有人受伤怎么判
在针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处理中,并不仅仅依据受害人是否出现伤害情况来作出判决。
该罪名的构成要素相对较为繁琐,涵盖了诸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共或私人财产等诸多情况。
即便在没有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只要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例如频繁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仍然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倘若行为人纠集多人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活动,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那么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附加罚金的惩罚。
具体的量刑结果将会全面考虑到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寻衅滋事罪因侵犯人身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量刑严格。但特定情况下可减轻,如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可判五年以下刑期。若自首、立功、如实供述或属初犯且情节轻微,可适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