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否作为候选人
身处保释阶段的人士,原则上具备参选资格,但实际上是否能够实际参与竞选,还须视其所涉案件的性质及其所属地区的选举法规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释属于强制措施范畴,旨在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注销某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若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话。但是,倘若相关法律判定其涉及的罪行对其选举资格构成了负面影响,抑或是当地选举规则存有限制性规定,届时此人的参选资格便可能面临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手机是否会被监听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士而言,其所使用的手机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被监听。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下列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他们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地区;
其次,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出现变更的情形时,须在得知相关变化后的24个小时内,向负责监管的执法机关进行详细汇报;
再次,当接到传唤呼叫时,应立即到位接受询问调查;
最后,他们也不得为了逃避罪责而毁灭、伪造相关证据,亦或互相串通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的案子多久到检察院审理
涉及取保候审事例移交检察机关予以审理的具体时限,通常会受到事例复杂性以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侦查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例时,其侦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出两个月之久。然而,对于那些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事例,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将侦查期限延长至一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依据相关规定,即使在延长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取保候审事例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审理所需的时间并无固定标准,最短可能仅需一两个月,最长甚至可能需要数月之久。
对于处于保释阶段的人士,理论上拥有参选资格。然而,实际参与竞选受多重因素制约。关键取决于其涉案性质,若案件严重可能影响公众信任;同时,各地区的选举法规亦对候选人资格设有明确规定。因此,是否能真正参与竞选,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地区选举法规及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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