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范畴内,累犯的界定具有特定含义,即行为人曾因故意犯罪遭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该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依法予以赦免之后,在法定的五年期限以内又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
然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一般仅为拘役或罚金,并未达到有期徒刑的程度,这也正是其无法被认定为累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系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义是故意或过失地施行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等行为。
其所侵害的法律权益乃公众的公共安全,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其犯罪对象亦是公众的公共安全。
因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刻意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章节中共襄盛举,将之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下的一种法定犯罪类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交罚金还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其决定因素并不仅仅局限于是否缴纳罚金这一项。
通常情况下,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驾驶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是否已经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后果以及犯罪者对于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等等。
就罚金这一方面来说,支付罚金往往意味着犯罪者具有良好的认罪悔过态度,因此在量刑过程中,这一点有可能成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即使已经支付了罚金,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如血液酒精浓度过高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危险驾驶等,那么仍然有可能面临着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的最终判决是经过对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得出的结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累犯指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这一界定明确了累犯的特定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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