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危险驾驶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主要指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结果持有漠不关心或听之任之的态度,深知自身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此类恶果的出现,然而却过分自信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自视过高地认为这样的事情绝对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在进行具体判断和认定时,法院将会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实施行为的方式方法,以及其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的预见能力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危险驾驶罪既遂的详细量刑准则如下所示:
此类罪犯通常需服役,且同时须缴纳罚金。
本罪的定义涵盖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剧烈的追逐竞赛、情节格外恶劣的行为;
以及因酗酒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
此外,倘若参与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出额定乘员承载人数,抑或是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亦在其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有四个从重情节怎么判
在我国,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院在裁定其刑事责任范围的时候,往往会依据四大要素进行权衡和判断,这四大要素就是:行为人在案发时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是否存在酒后驾车的前科记录;所使用的车辆是否经过合法注册和悬挂号牌;以及是否存在严重的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之后,法院将最终决定量刑的幅度。
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起诉,那么他将会面临的法定刑罚是拘役,并且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
然而,当行为人具备上述提到的四种从重情节之一或多种时,法院就有可能在拘役的基础上加重其刑期,通常情况下,这种加重的刑期会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
与此同时,罚金的数额也会相应地增加。
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则需要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判定。
“危险驾驶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结果持漠视或放任态度,明知行为风险却自信能避免或认为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行为方式及其预见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公正裁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