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有没有终止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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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对于危险驾驶犯罪并无明确、具体的终止期限设定。也就是说,如果此类犯罪一经成立,那么作为犯罪行为者的个体将会承受相应的刑事法律制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罪名往往与诸如醉酒驾车、超速行驶等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紧密相连。关于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定。
危险驾驶罪有没有终止

一、危险驾驶罪有没有终止

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危险驾驶罪设定明确的诉讼时效期,一旦此类犯罪行为成立,涉案人员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犯罪类别通常和诸如醉酒驾车、高速飙车等威胁公共安全的严重行为紧密相连。关于这类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触犯轻罪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那么便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责,而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具体责任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四大类:

第一种是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情节严重且已经达到了恶劣程度的行为;

第二种则是明确的醉酒驾驶行为;

第三类是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而言,如果严重超载或者超速,也属于危险驾驶的范畴;

最后一类就是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险驾驶罪行应当交由公安机构全权负责调查和审查,同时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将调查结果上报至所属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公诉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惩罚标准:

这种严重违法行为通常会被判定承担拘役的责任,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拘役的刑期长度大概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如果与其他罪名合并处罚的话,总刑期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撞着人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这一术语通常用于描述诸如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

倘若在实施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那么就有可能触犯更为严重的法律——交通肇事罪

对于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行为人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存在逃逸等恶劣情节等等。

若在事故中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共财产私人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且行为人对该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并未出现逃逸等恶劣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么其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他们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除此之外,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法律对危险驾驶罪未设诉讼时效,犯罪成立则须担刑责。该罪与醉酒驾车、高速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相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触犯此类轻罪且情节恶劣者,将受刑事追责,不因时间流逝而解除。法律对公共安全严加保护,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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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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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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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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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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