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提审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提审通常是由负责调查的执法机构(例如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等)执行的。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比如不会有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可能性,并且其行动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威胁的话,那么这些负责调查的执法机构就有权决定是否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来限制他们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的好处包括什么
取保候审所具备的优越性和益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取保候审并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施任何形式的限制,因此,它具有极其重要的权益保护价值;
其次,取保候审此举有助于大幅度节省国家庞大的司法资源;
再次,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大批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之前由于被强制拘禁在同一场所而可能引发的犯罪习惯相互传染现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由公安或检察院执行。若嫌疑人、被告满足法定条件,如不会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且对社会无威胁,执法机构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限制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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