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一般的犯罪追诉期限自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追诉时效则定为五年。
然而当某项犯罪行为处于连绵不绝或持久性的状况中时,追诉期限便应从犯罪行为告一段落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至于非法拘禁罪这一类案件,倘若持续时间已经超出五年,那么其追诉期限将会被当做是连贯状态,并由此开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非法拘禁罪从犯应该如何判刑
关于一般的原则,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所有从犯都应被依法予以轻判、减轻惩罚或者完全免受刑事责任。
但终究,执行惩罚还是取决于行为人实际所犯下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的明文规定来看:
如果有人未经允许擅自拘留别人或者采取其他途径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惩罚,甚至可能遭到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制裁。
然而,若涉案者有殴打和侮辱等恶劣行径,则将受到更严苛的重罚。
同样,对于犯下前述条款的罪犯,倘若导致他人重伤或是身亡,刑期将会保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是导致受害人身亡,刑期最高可至十年以上。
在此过程中,如果采用暴力手段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就将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既定条款被判定为更加严重的罪行。
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拘捕其他人的行为,也将和上述的条款同步管理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犯下前三条所订之罪的情况,他们将依据前述三个条款予以最重的处罚。
关于第二十七条,其中规定在共谋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角色或者协助作用的行为者,称为“从犯”。
对于这类从犯,法律明确要求应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甚至可以考虑免除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侵犯对象怎么办
非法拘禁之犯罪所损害及侵犯的客体,无疑即是具有法定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实际上,无论被拘禁之人的社会阶层、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抑或是年龄几何,只要其正常人身自由权受到了非法的侵害,便应毫无疑问地成为此种犯罪行为的指证对象。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依法已经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士,例如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他们都不应当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权受害者。否则,若某位人士在事件中不幸被误认为是非法拘禁罪的攻击对象,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事件的性质判定与处理结果。因此,在实际的事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事件的所有相关事实与证据,以确保能够准确无误地判断出被拘禁者是否属于本罪的合法受害者。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发生日起算。五年以下刑期案件时效五年。若犯罪持续不断,期限从行为终止日起算。非法拘禁超五年视为连续状态,追诉期限自此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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