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以现住址管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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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取保候审期间,对于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来说,他们的日常行为监管往往以其居住地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居住所在地的司法管辖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禁止擅自离境、按期进行报备等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这些人能够时刻待命,随时准备接听司法机构的召唤,同时尽量减少对他们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影响。
取保候审以现住址管理吗

一、取保候审以现住址管理吗

取保候审期间,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而言,其监管通常以其实际居所为准加以实施。也就是要求他们必须遵照所在地司法部门的严格要求,并全力顺应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禁止随意出入居住地点、遵循定期向法务机关汇报活动和行踪等所有规则。这一系列举措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随时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传讯询问,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其日常生活产生任何不应有的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违反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保证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保证义务,如因疏忽未尽到此项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之中,对于保证人未能尽职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妥善处置。

若被担保人存在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脱离其居住地所在城市或乡村,或者在司法机关传唤之时未能够按时出庭,亦或是以任何形式阻挠证人进行证言,毁损、篡改证据抑或是串通口供等等违法行为,保证人均未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那么执行的公安机关有权通过自行裁决的方式,对保证人施加罚款处罚

倘若情节严重犯罪程度,应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对保证人实施罚款仅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作出相应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以后还会被收监吗

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能够作为事例的最终解决方案。在后续的刑事审判环节,倘若涉及到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案情突发突变得益复杂亦或是法院判定嫌疑人有罪并判处实刑等状况,那么嫌疑人将有可能面临收监之患。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行为,对于证人的影响证言工作,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以及相互串通供词等都是可能被视为违反取保候审的行为而引发收监风险。再如,随着事例侦查与审查起诉的深入进行,若发现嫌疑人行凶事件情节恶劣,依据法律规定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且被告人不具有缓刑资格的话,这种情况下也是有可能被收监执行刑罚的。总而言之,即使在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权力之后,嫌疑人同样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随时接受司法机关惩处的准备。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监管以其居所为基础。需严格遵循司法部门要求,包括不得随意离开居所、定期向法务机关报告活动等。此举旨在确保他们随时配合司法机关传讯,同时尽量降低对日常生活的干扰。监管措施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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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能变更住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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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或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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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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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建立行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批权力清单制度。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制度。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全面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单位弹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积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推行行批事项全程网上流转,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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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会知道住址吗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按时到案接受传唤、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或篡改证据等。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能够遵守这些规定,公安机关会对其居住地址进行监控。这种措施是一种刑事强制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 同时,公安机关也需要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详细个人信息,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公安机关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这些信息,并对其进行严格保密,以保护被取保候审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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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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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变动住址多少小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取保候审程序通常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须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如反对变更,应即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不予变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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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能变更住址吗
被保释等候审判期间,当事人可以变更居住地址,但要先向执行机构报备,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保释等候审判是刑事法里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是私自改地址,可能会影响执行机构对他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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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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