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不是判得轻
解除羁押不等同于对案情的缓期处理或者判决结果的减轻,这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用以确保被指控者或被告在无需狱中服刑的条件下等待庭审宣判的过程得以顺利进行。关于解除羁押的决定,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性质以及潜在被告人对于社会所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权衡。尽管解除羁押有助于降低监狱人口数量,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权权益,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依据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半年了是否可以解除了
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可行。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阻碍调查,能够随时接受传讯与盘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若存在如下情形的话,便可解除该项措施;
反之若是不具有这些情况下,通常不能未经批准予以提前解除:
(2)对于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可能性的;
(3)可能会摧毁、篡改证据,妨碍目击者提供证词或相互串供的;
以及(5)试图自杀或潜逃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后一直昏迷怎么办
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被指控人持续处于昏迷状态,则可视之为一种异常情境。首要任务即是深入探究其陷入昏迷的起因及其对应的医学诊断结果。若昏迷现象源于无法预知的突发性疾病或其他客观因素所致,应当立即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司法机构汇报此一状况,同时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从法律角度来看,针对昏迷事件的持续时长以及事例的具体特征,可能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若昏迷期较长,有可能对事例的调查、起诉乃至审判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然而,通常情况下,在被指控人尚未苏醒并具备参与法律程序的能力之前,可能需要暂停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但是,实际操作与处置方式,仍需结合事例的性质、各项证据的收集情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妥当决策。
解除羁押是司法程序中的临时措施,保障被告等待庭审的权益,非案件缓期或轻判。法院会综合案件性质、被告潜在危害等因素决定。虽减少监狱人口,维护人权,但判决仍需依据犯罪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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