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去送快递吗现在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原则上可以照常进行日常生活与工作活动,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或未经许可而离开所在城市、县城等行政区域。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被取保候审者是有可能参与快递服务行业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务必确保自身行为不会对案件的审理及传唤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然而,对于是否能够真正从事快递工作这一问题,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来作出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是由哪个部门执行呢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取保候审的执行权限属于公安机关;
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指在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在正式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阻止其逃避侦查、指控和审判这三项重要任务,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候召唤、配合调查,进而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留的一类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不认罪法院怎么判
在探讨取保候审与其未来判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且必要的关联性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无论在何种状况下,严肃而公正的司法机关都将会依据全面、详尽的全案证据材料,来对事例做出深度而客观的判断。如果在事例审理过程中被认定的证据确实、充足,并且已经清楚地构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完整证据链,那么即使罪犯本人依然拒绝认罪,公平而正义的法官也能够依据法律以及确凿的证据,对当事人作出严厉的有罪判决。然而,若事例涉及的证据状况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满足证据确凿、充分的判定标准,法官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做出无罪判决,即指控的犯罪行为无法被证实成立。综观全局,我们不难发现,对事例的裁判结果,法官主要是依据事例的证据状况,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可正常生活与工作,但须遵守法规,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未经许可离开行政区域。理论上可参与快递行业,但需确保不影响案件审理和传唤,具体需根据案件情况和监管部门要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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