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般是什么案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取保候审是一项主要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其通常被应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员;亦或是那些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法,但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增加的被告人。并且,对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无法独立自理的人士而言,他们也具备在相应条件下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关于提请保释等候审判的资格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详细地做了以下定义和解释: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留后再附带适用惩罚性刑罚的这一类案件;
其次是有可能涉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法律责任,并在实施保释等待审判过程中不会对整个社区治安产生实际威胁的案件;
再次就是针对那些身体方面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群体,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期间的妇女实施的保释等待审判,只要保证此类人群在保释期间不会对社会构成实质性的危害即可;
最后则是针对已经被羁押超过相关法定时限,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释等候审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给取保书吗
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所有实施取保候审的事例,原则上都必须出具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这种决定书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所制作的正式法律文件。该决定书中详细记载了被取保候审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采取此项措施的具体原因、取保候审的期限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在这段时间内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等关键性内容。因此,这份决定书不仅仅是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证明文件,同时也构成了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依据。如果没有这份决定书,那么取保候审的整个程序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并且可能存在着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重要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附加刑的嫌疑人,以及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不会危害社会安全的被告人。同时,怀孕、哺乳、重病或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在符合条件下也可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