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的人在监狱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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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倘若身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由于生活困境,缺乏偿还贷款之能力,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同时失去了劳动能力,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该案件的执行程序。这就意味着,若存在借债不还的情况,而当事人正在服刑期间,并且满足以上所述的所有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将有可能考虑终止执行程序。然而,这并不代表债务人的债务已经消除,仅仅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而已。
借钱不还的人在监狱怎么处理

一、借钱不还的人在监狱怎么处理

若身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顿而无法承受借款之压力,缺乏经济来源且失去了工作能力,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作出终止执行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债务从此消失无踪,仅仅是暂停了执行程序而已。债权人在等待债务人刑满释放之后,便能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倘若债务人在出狱后拥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也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借钱不还这种人怎么办

坚决进行积极催讨

在过去三年中,债务人必须全力以赴地对所负债务进行追索。

委派专业律师发出法律函件是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务必收集并整理与债权债务关系有关的所有证据,如原始借条借款协议欠条、收据、电子邮件往来、即时通讯记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尽快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一旦具备了充分的证据和条件,便可立即启动诉讼程序

胜诉后,应毫不犹豫地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可以考虑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来施加压力,促使其尽快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借钱不还的人怎么起诉他人

首先,您需要严谨细致地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具有法律效力欠款凭证与相关的交易记录等。其次,为了确保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您需要准确把握并筛选出在法律上具有管辖权限的法院,这通常情况下为被告方当前居住场所所在地或者产生借款的协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所在的司法机关。接下来,您需要详细了解并着手起草刑事上诉状,列明争议焦点以及相关主张的事实原因依据。当进入到正式启动法庭程序的阶段时,特别需要留意和关注诉讼期限的规定,这个期限通常为三个完整的年度。自法院开始受理并展开审理后,将依据合法合理的原则对申诉事项依法作出审判裁决。若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定结果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您可依据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请务必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案件本身都存在独特性,因此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具体内容而出现微小的变化。

若被执行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债务且失去工作能力,法院可决定终止执行。但这不意味着债务消失,仅暂停执行程序。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刑满释放后重启执行程序,若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也可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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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的人在监狱怎么办
要是欠钱的那位朋友因为犯了罪被判坐牢的话,那么到执行的环节上头,万一他没钱还债,连吃饭都成问题,也不能干活赚钱,我们这儿的法院可以决定就这么不扯不清算了。也就是说只要这位兄弟真的是在监狱里头没法还债,又满足上面说的那些情况,债主们可能就得靠别的办法去把这笔账要回来了。不过,别以为这样债主的钱就没了,他们还是有机会通过别的法律手段来找回损失的,比如说打官司要求确认这个债权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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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要不回来,欠钱的进监狱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要不回来,欠钱的进监狱了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
  先查对方的财产。如果有房、车等资产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提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
  
二、到还款
  只要有欠债人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就可以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三、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的,债权人提讼,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四、尽量查到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即可以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
  
②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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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坐几年监狱怎么处理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若某人具有履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定的能力,但却抗拒执行,且情况较为恶劣者,此人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适当的罚金处置。然而,若其表现尤为严重,可能将受到至少三年以上长达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需承担缴纳罚金的义务。有关于欠债不还能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之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具体深入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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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假释以后多久出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假释后表现良好,则考验期结束即可办理出狱。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有期徒刑的假释的考验期是剩余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十年。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假释之日起,犯罪人就可以离开,开始接受假释考验,当考验期结束而其没有违反假释考验规定时,就视为原有刑期已执行完毕,不再收监执行,并将予以公开宣告。
如果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另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将结束假释,继续收监,新罪或漏罪还需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第三十二条 对不适宜带入的物品,检查民警要说明原因,放物品检查室暂存,会见结束后由亲属带回。
会见款应当充值到罪犯消费卡,并出具机打收条。
第三十三条 涉毒罪犯会见时,除会见款外,任何物化用品都不得接受。
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第三十六条 会见结束后,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出门。
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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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第三十二条 对不适宜带入的物品,检查民警要说明原因,放物品检查室暂存,会见结束后由亲属带回。
会见款应当充值到罪犯消费卡,并出具机打收条。
第三十三条 涉毒罪犯会见时,除会见款外,任何物化用品都不得接受。
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第三十六条 会见结束后,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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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监狱2020探监表第二监区
[律师回复] 对于临沂监狱2020探监表第二监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
《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
一般有固定的探监时间。每月有几天,比如1号,11号,21号等。各个大同小异。遇到大的节日可以安排会见,比如春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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