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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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的规范要求,继承人需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付的税款与债务。此项规定表明,若债务人离世之际,尚有债款未曾整理完毕,其留下的资产将得到继承,而继承人需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妥善处理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问题。
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承担

一、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承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所得遗产的真实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因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需支付的债项负担。

此条文意味着,当债务人身故之后,若他的遗产得到了合法继承,那么继承人应该以其实际拥有的、可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来负责偿还这位先人相应的债务。而如果这些遗产实际价值并未能完全覆盖彻底清偿所有欠下的债务,继承人是享有特权选择不承担超出其所继承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的。除非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出于自愿,愿意额外承担这部分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任何债务。因此,在债务人身故之后,其债务的最终承担责任将取决于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以及遗产的实际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能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债务人死亡还要还钱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是否还需要得到偿还,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的评估。若是逝者留下了合法的财产作遗产,那么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便理应在继承遗产时,在财产实际价值的范畴之内,履行债务偿还之义务;然而,倘若继承人们选择了放弃继承,那么对于先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尽的纳税义务以及所欠下的债务,他们就可免除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债务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债务,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活着的那名一方应该承担起连毗带责任对其进行清偿。再者,如果存在着债务担保,那么作为提供担保的人仍然需要根据预先约定,认真地履行担保责任。总的来说,债务人去世并不代表负债会自动消除,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全面评估债务的清偿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不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承担。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债务的最终责任取决于是否继承及遗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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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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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承担?别人欠了我的钱后突发疾病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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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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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谁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的实践中,保证人死亡后,对于继承人是否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1、保证人死亡仍有财产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法学通说,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原则上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保证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灭,保证人的信用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直接联系,保证人死亡后留有遗产的,其遗产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遗产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是人保,人存在信用才有存在,人死信用归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保证,当然要承担保证人死亡的风险。这也是人保的保证较之物的担保有所不足的地方。
3、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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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谁承担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进行清偿。换言之,若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被继承人所继承,那么继承人就有义务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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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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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谁承担债务
那就别管超过这个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除非你自己愿意去还。当然,如果你不想继承我的遗产,那你也就不用背负我的债务了。所以说,当我去世以后,你要根据你继承到的遗产价值来决定你该不该还债,除非你自己选择不要这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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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顾某和吴某是好朋友.6月5日,顾某因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A的担保下,向吴某借款IO万元,并向其出具“借到现金10万元”的借据一张,并写明担保人为A。天有不测风云,10万元钱刚刚借到.6月15日,顾某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昊某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但顾某和吴某是好朋友.6月5日,顾某因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A的担保下,向吴某借款IO万元,并向其出具“借到现金10万元”的借据一张,并写明担保人为A。天有不测风云,10万元钱刚刚借到.6月15日,顾某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昊某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但同时想到自己的借款如何收回的问题,便向顾某的家人出示了借条,要求他们归还顾某借自己的10万元,岂料,顾某的妻子说自己并不知道丈夫借这笔钱,顾某的父母更说自己不知情。无奈之下,为讨回自己的10万元钱,吴某将顾某的妻子、父母及担保人A告上了法庭。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顾某的父母、妻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利继承顾某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顾某的父母和妻子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顾某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依法清偿的责任。但由于顾某的父母已经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继承法》第33条规定,他们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妻子继承了顾某的遗产,因此,她应当以顾某的遗产为限对该笔借款负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顾某的妻子也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A与债权人吴某之间存在保证法律关系。A自愿作为顾某和吴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的保证人,而且对保证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A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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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因病死亡的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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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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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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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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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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