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所得遗产的真实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因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需支付的债项负担。
此条文意味着,当债务人身故之后,若他的遗产得到了合法继承,那么继承人应该以其实际拥有的、可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来负责偿还这位先人相应的债务。而如果这些遗产实际价值并未能完全覆盖彻底清偿所有欠下的债务,继承人是享有特权选择不承担超出其所继承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的。除非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出于自愿,愿意额外承担这部分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任何债务。因此,在债务人身故之后,其债务的最终承担责任将取决于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以及遗产的实际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能行使代位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债务人死亡还要还钱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是否还需要得到偿还,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的评估。若是逝者留下了合法的财产作遗产,那么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便理应在继承遗产时,在财产实际价值的范畴之内,履行债务偿还之义务;然而,倘若继承人们选择了放弃继承,那么对于先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尽的纳税义务以及所欠下的债务,他们就可免除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债务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债务,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活着的那名一方应该承担起连毗带责任对其进行清偿。再者,如果存在着债务担保,那么作为提供担保的人仍然需要根据预先约定,认真地履行担保责任。总的来说,债务人去世并不代表负债会自动消除,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全面评估债务的清偿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不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承担。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债务的最终责任取决于是否继承及遗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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