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是不是权利必然受侵害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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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例文所载,若在债务人生前即已离世且无任何亲属继承以及受领遗赠与,则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依法自动归属为我国政府之专属所有权,并用以支持国家及其民众公共利益之需求;倘若逝者在此之前曾身处于公有制组织之中,那么他/她的遗产便会拨归至所属的集体制团队名下进行管理。
债务人死亡是不是权利必然受侵害

一、债务人死亡是不是权利必然受侵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若债务人逝世后无继承人或被遗赠人接受遗产,其财产应交由国家统一管理并投入社会公共福祉领域;

如若去世者生前系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范畴之内的成员,则其资产将归属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就意味着,除非存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明确规定,否则债务人的遗产在法律层面上无法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所有,债权人亦不会因债务人的离世而必然遭受权益损失。因此,依照现行法律制度,债务人的离世并不等同于债权人的权益必定会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应怎么处理呢

在债务人去世[1]的情况下,其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失。

作为债权人,倘若欲回追讨相关债务,应优先审视债务人是否对其生前资产有所保留;

若彼存在,可考虑索偿部分债务。

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是否有债务担保人存在。

假如前述二者皆不具备,但仍留下有遗产的话,则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负担的债务进行清偿。

倘若无可供继承的遗产,然而却有债务担保人存在的话,那么债权人即可向该担保人请求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在法律上,即使债务人已然身故,亦不一定意味着诉讼时效的中止。

确实,在客观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计算对象是特定的事实状态,如权利人向义务人发起的履行请求的发出、义务人对此请求的明确同意、权利人决定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提出仲裁申请等等。

然而,当涉及到借款人生命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时,其债务可能会被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在此种情况下,若债权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提出了相关的权利主张,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追索债务,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间仍然可能会继续进行计算。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存在之日开始计算。

据《民法典》第1160条,债务人去世后若无继承人或遗赠人,财产归国家用于公共福祉;若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资产归集体所有。债权人权益不因债务人去世而受损,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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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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