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离世之后,若其亲属有擅自转移遗产之举,此时债权人均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向继承人提出以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主张。若遗产已遭转移,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定该遗产转移行为无效,同时要求继承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负起清偿责任,然而此种情况通常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追索债务的权利。若遗产未能找到任何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遗产将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或许无法直接从遗产中追讨到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债务人死亡的债务人如何去认定
在债务人去世这一情境下,可能需要偿还的债务如下:
首先,若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其遗产继承人应该在自己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作为被继承人替他偿还对应的债务。
其次,若债务人并无任何遗产留下,然而债务背后有人提供了担保,则应该由保证人承担起确保债务得到偿还的义务。
又或者说,若该笔债务恰好是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当借款人离世时,那么应将此债务承担到其配偶身上。
最后,如果并未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债权和债务均会随之消失,除非债务人的近亲愿意自行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执行
债务人离世未必必然引发诉讼期限的中止实行。
关于诉讼期限中止的明确条件包括了强势力量无法对抗以及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受到行为能力限制的人们缺乏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失去代理权等等无可奈何情况下的状况。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们所背负的债务往往会通过他们的遗产来进行偿还。
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就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承担这些债务。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期限中止的法定理由。
倘若不存在这样的理由,那么诉讼期限将按照常规进行计算。
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错过诉讼期限。
债务人去世后,若其亲属转移遗产,债权人可据《民法典》第1159、1161条要求继承人以遗产价值为限偿债。转移无效,可追责。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免责,但债权人仍可追索债务。无人继承时,遗产归国家或集体,债权人难以直接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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