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权人的债权已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债务人便可基于此提出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之抗辩。也就是说,若债务人采纳该等诉讼时效抗辩策略,则债权人即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强行要求债务人履行还债之责任。
然而,若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自愿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已经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据同一法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得再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亦无权请求返还其已履行的债务。若债权人的债权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而债务人仍持有欠条,这或许暗示着债务人已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已经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在此种情形之下,债务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仍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若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如调解、仲裁乃至重新提起诉讼(若适用)来解决问题,尽管这可能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总而言之,若债权人的债权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但若并无其他证据显示债务人已同意履行或已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能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当诉讼时效超过时,其解决方法如下:
权利人在诉讼实效届满后有意图运用请求权,然而,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
然而,若请求权的产生属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同义务,则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另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时效经过之后,当事人仍旧试图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给予受理,但是,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却因此取得了时效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过诉讼时效再催款有效吗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诉讼时效已经到期,然后债权人再次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声明,原则上来说,该行为有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而使得时效得以重新开启。然而,这必须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债权人应当设法让债务人明确清晰地知晓他(她)正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表达;其次,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留下相关的证据,例如,使用书面形式的催款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签字确认收到,或者对电话催款进行专业的公证记录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断。然而,如果债权人仅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催款,同时也缺乏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而且债务人还予以否定的话,那么要想认定已经出现时效中断就会变得极为困难。由此可见,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进行催款,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使时效重新计算,但是能否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催款行为是否能够得到充分而有力的证据支持。
若债权超诉讼时效,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义务。但债务人自愿或已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以此抗辩。若债务人持欠条,可能已同意或已履行义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还款。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重新起诉解决,但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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