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国家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角色,仅在特殊情况下且须获国务院授权同意后,方可承担此责任。同样的,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亦不得担任保证人。若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主体属于国家机关法人或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且未满足上述特例条件,则该法定代表人无法担任保证人。
然而,若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主体为其他类型的法人或自然人,则该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担任保证人,但需严格遵循《民法典》中有关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相关规定。因此,能否让法定代表人担任保证人,应视其所代表的法律实体类别及其是否符合《民法典》中对保证人资格的具体要求而定。若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法律实体类别未能满足上述特例条件,则该法定代表人将无法担任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够对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提出相应请求权。反之,若是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担保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否则不包含在内。
依据《民法典》第683条,国家机关法人和公益非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特殊情况需国务院授权。法定代表人能否担任保证人,需根据其代表的法律实体类型及是否符合《民法典》保证人资格规定。不满足特例条件者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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