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原告依据被告拖欠借款不予偿还之行为,对其发起民事诉讼,被告却提出抗辩,声称已履行还款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需向法庭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其主张。若被告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或证据力度不足以支撑其说法,那么原告的债权请求权便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反之,若被告成功地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偿还借款,那么原告就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这其中可能包括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持续有效的相关证据。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院将全面分析和考量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模式、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变化以及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因素,以此来判定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果原告在首次诉讼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从而导致法院未能支持其债权请求权,那么在其进行二次起诉时,应尽可能准备更为详尽的证据,以支持其债权主张。
同时,原告亦应对被告的抗辩及所提供的证据保持高度关注,以便适时调整自身的诉讼策略并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欠钱不还后果有什么
在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且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相关违约责任,例如滞纳金等费用的承担,那么作为最终债务人可能不得不承担债务本金和利息之外的额外违约金负担。
当因债务延期超时而使债权方决定诉诸法律途径并经过宣判,倘若仍未能履行偿付义务,这将有可能给债务人的个人信誉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因此被列入失信人员的“黑名单”。《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三、欠钱不还后期需要保留什么证据
关于欠债不还的问题,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重要证据必须加以妥善固定和留存:首先,最为关键的是保证拥有借款合同或借据,以明确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转账记录以及付款凭证等能够直接证明您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的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采用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则需同时具备相关证人或者书面声明予以佐证;此外,双方在沟通过程中所产生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只要其中包含了与借款及催收相关的信息,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同样具有证明效力的还有对方对欠款事实表示认可的录音资料以及视频记录等;至于担保方面,倘若存在担保人,那么与其相关的担保协议或者书面承诺亦须妥当保存。以上述证据形成完整且紧密的相互关联性,将能够极大程度地提升您维护自身债权的力度和可信度。
若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起诉,被告抗辩已还款,需按《规定》第十五条提供确凿证据。证据不足,原告债权可能获支持;反之,原告需举证借贷关系持续。法院综合考虑金额、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原告首次起诉证据不足,二次起诉应更详尽,并关注被告抗辩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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