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怎么起诉担保人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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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旦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担保人提出追究连带责任的诉求。在此条款下,若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特殊情况时,向保证人主张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死亡怎么起诉担保人

一、债务人死亡怎么起诉担保人

债务人逝世,债权人则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保证人提出追索申请,追究其应承担之连带责任。依此条款,如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便可行使权利,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在提出诉讼之时,债权人需搜集并备妥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债务合同、保证合同、债务人死亡证明以及债权证明等,以证实债权的真实性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费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债权人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裁定担保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交起诉状、参与庭审等环节。总而言之,债权人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向保证人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起诉谁来讨债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针对其遗留下来的未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下列相关方申请追偿处理:

首先,若债务人已经离世且财产传承给其合法继承人,那么这些继承人将需以他们所继承的相应遗产范围内为已故债务人清偿债务;

其次,若遗产已经散尽,但债务仍有担保人负担时,担保人理应自愿承担举债义务;

再次,如果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债务人亡故之后,其配偶有责任承担起这部分债务的清偿工作;

最后,在上述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自动消灭,无需再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咋办

如果在债务责任人去世之后,担保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将依据其特定情境进行判断。总的来说,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担保者仍然需要负起担保义务。然而,在遇到以下三种特殊情况时,担保者可能会被豁免或者减轻部分责任:首先,是担保契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如果债权人自身存在过失行为;最后,如果在合约中没有明确规定保证方式,那么按照一般的法律法规,担保者将会承担一般性的保证责任。当担保者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债务责任人的继承人寻求赔偿。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担保者尽早与债权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债务人逝世,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向保证人追责。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担责。诉讼时,需提供债务合同、保证合同、死亡证明及债权证明等。保证范围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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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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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了担保人还要还钱吗
[律师回复] 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了担保人还要还钱吗
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因此保证人依然要替债务人还钱。
1、如果是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由此可见,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已去世的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归还,归还的范围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如果是连带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只债务人、同时一并债务人和保证人、直接单独保证人。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没有死亡,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死亡如何办,债务人死了担保人还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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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已去世的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归还,归还的范围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如果是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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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只债务人、同时一并债务人和保证人、直接单独保证人。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没有死亡,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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