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钱不还也没有资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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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时候在民间贷款里发生了那种借钱人不还钱,而且他身上也没啥值钱的东西能拿来抵债的事情,那这样的话,法院就得叫停执行,也就是说执行不了了。比如说,要是这个借钱的人因为家里经济条件太差,实在是没钱还,自己也没工作,干不动活了,那按照规定,法院就有权利决定停止执行。这就是说,如果这个借钱的人真的是一点钱都没有,而且又符合上面说的那些情况,那么债权人可能就没法通过法院来强迫他还钱了。
民间借钱不还也没有资产怎么办

一、民间借钱不还也没有资产怎么办

若在民间借贷的案件当中,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其名下并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资产,那么在人民法院展开执行工作时便有可能遭遇执行终结的难题。举个例子,假如借款人因为生活困窘而无法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也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甚至连基本的劳动能力都已丧失,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执行。这就意味着,如果借款人的确是身无分文,且满足以上所述的种种条件,那么债权人可能无法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来追讨欠债。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许需要寻找其他的法律途径,比如与借款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申请进行债务重组或者考虑启动破产程序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民间借钱不还钱会不会坐牢

咨询者询问的民间借贷违约不还款事件,理论上被认为仅仅属于民法范畴内的经济纠纷,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犯此情况的处理方式主要以民事责任为主导,而刑事罪责并不适用。

然而,对于当事人存在拒绝履行且经已通过法律程序生效的法院裁判和裁决行为,则应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若构成犯罪事实,那么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相应的刑罚

在我国的国家法律法规之中,明确规定了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在具备执行力的条件下而未能主动履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判处被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惩罚;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则需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附带民事罚金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民间借钱不还有什么办法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民间借贷无法偿还现象,首先,建议您尝试与借款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告知对方尽快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倘若协商不成,可根据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在此期间,您可以申请采取诉讼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倘若借款方始终不肯支付欠款,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乃至出售其名下相应的财产,从而有效地促使其归还所拖欠的款项。值得注意的是,借据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借款金额、利息标准以及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同时妥善保管好所有的银行转账记录。此外,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仅为三年,因此请务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中,若借款人无力偿还且无可执行资产,法院可能面临执行终结。如借款人因贫困、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还款,法院可裁定终止执行。债权人需另寻法律途径,如协商还款、债务重组或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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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间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常具互助性质,当事人之间一般也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一般不要求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殊形式。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民间借贷,都不必要求一定的形式。因为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双方具有充分的信任关系,当事人并未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银行借款合同涉及到银行管理方面需要书面合同等作为账目依据,银行本身款项主要来自公众存款负有一定社会义务,所以需要特别规制。以上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然民间借贷合同不像银行借贷合同有着诸多要求,但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使得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千变万化的特点,在这里建议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咨询一下律师,尽量将借贷合同、借据借条等签的完善一些,如果出现纠纷也有个依据,否则很难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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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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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息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虽然理论界有关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未产生现实的政策性效果。直到不久前央行提出应“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我国存在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一种信用形式的产生、发展都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如同银行信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一样,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小生产方式下,生产规模较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这些小额资金需求往往被那些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只能通过民间信用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在我国,虽然30年来,经济的总体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呈现为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特征,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农村经济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无视民间借贷的这种经济基础而将其一概打入“非法”之列,显然是对信用发展客观规律的一种否定。 其次,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借贷去弥补。现代世界各国的信用体系都呈现为由银行信用所主导的格局。我国信用体系的银行主导特征更为明显,其表现就是银行的间接信用所占比重过大。但是,银行信用作为最主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融资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其服务对象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或小企业。这就必然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融资的“真空”。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只能由民间借贷来弥补,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如果我们在政策上既不能为农村地区提供合法、正规的金融服务,又不允许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合法生存,则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第三,我国经济中对民间信用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为民间借贷“正名”。“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为此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即试图在体制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延展来解决这些融资难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成功。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抵押或担保不足,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这类融资不可能产生很大兴趣。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繁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查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使借款人望而却步。既然民间存在着对这种“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那就应该允许民间资金供应主体以合法的身份去实现与这种融资需求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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