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人不还担保的人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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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错。而且,保证人也能享受到你作为债权人对借款人的所有权力,但是不能伤害到你的利益。所以说嘛,要是这个借钱的家伙没给你还钱,那保证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找他追偿他们已经付出去的款项。要是人家还是不肯还,那保证人就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比如说去打官司什么的,来争取自己追偿回来的权利。
借钱人不还担保的人该怎么办

一、借钱人不还担保的人该怎么办

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除非借贷协议中有特殊的规定,否则,保证人就有权在他已承担的保证责任的额度内,向债务方进行法律追偿,并同样享有债权人对债务方的所有权利,但是,必须确保这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任何利益。因此,若借款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作为担保人,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债务方追讨所支付的款项。倘若债务方依然未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担保人便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借钱人不还钱怎么处理

倘若您遇到他人未按约还款的情况,请务必收集相关的确凿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程序中,原告有权利主动申请法院实行强制执行,以获取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等在内的多项权益;

另外,法院还有权采取诸如扣押、拍卖和变卖等多种手段,处置被申请执行人的资产。

然而,在此过程中倘若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富状况及财产信息,原告应该向法庭提出请求,使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对其进行高额消费的限制。

倘若仍未能在执行过程中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有权暂停执行工作,以便日后发现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或具备实际履行能力时,便能够依法再次启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三、借钱人不还人怎么起诉

当涉及到对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进行法律追诉之时,以下几个步骤值得我们妥善处理:首谋,应当全面细致地准备好一份医学诉讼状,明确具体地列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详情、明确的诉讼主张以及事例事实和理由等重要信息;其次,尽力搜集所有可能证明债务存在的相关证据,诸如见证借款合约签署、资金流转的银行流水以及部分通讯往来,诸如此类能够作为借款事实存在有说服力的证据资料;再次,根据法律规定,将上述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据悉数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这类法院往往是专门针对被告住所地或是借款合同履行地而言的,以便于强制立案;最后,在正式提起起诉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正式受案之后,会依次安排并交付传票给原被告人、安排实质性的庭审过程等等。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宣判。待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倘若债务人仍然无法依约偿还欠款,原告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特殊规定外,有权在担保额度内向债务方追偿,享有债权人同等权利,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债务方逾期未还,担保人可依法追讨款项,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如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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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已判刑,借款担保人是否还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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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不还钱担保人应该如何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钱人不还钱担保人应该如何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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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担保人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借款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二,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怎么办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是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只能等对方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向其索。
三,借贷担保人无力偿还怎么办《担保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券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四、担保责任的承担当担保人无力偿还时,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来处理:
1、一般保证: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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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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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拿着借款人借的钱担保人跑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人拿着借款人借的钱担保人跑了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追偿权。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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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借款担保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在借贷中为亲友担保司空见惯,能够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这些提供担保的人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拿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律师提醒大家,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要为了顾全面子而随意替他人担保。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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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主体破产,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主体破产,担保人是需要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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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借款的担保,借款担保措施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如何落实借款的担保
1、明白借款担保的必要性借款担保是确保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二、借款担保措施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
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
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借贷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有约定,也是无效。
4、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获得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对于定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所交款项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证金、押金之类。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0%。
为借款人做担保怎么写担保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书  中华范文致    分行:  根据你行与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的贷款。现我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
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名称:  开户银行证明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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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有三担保人
4月15日,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王某借款5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日利息
1.5‰,每日7500元利息。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李某、庞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4月20日,王某通过其他账户转账给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4880000元,现金120000元。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王某260000元。
法官判决:被告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40000元(利息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共计5440000元。
二、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律师说法: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王某与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庞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王某王某与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某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借款4880000元,现金支付12万元合计5000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指令明细信息及王某陈述证实,王某要求被告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法律应予以支持。
李某辩称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60000元本金,但王某认为偿还的是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没有明确约定,所以认定偿还王某260000元为利息。
王某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00000元(自4月15日至11月14日止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日利息
1.5‰,现王某主张年利率24%,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支付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日期为4月20日,利息应从4月20日起算,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700000元,李某偿还王某借款利息260000元,尚欠王某利息440000元。
李某、庞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应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担保公司可以做民间借贷担保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1、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可以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2、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断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中,原告可以仅连带保证人。
二、民间借贷怎么提起
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若借条等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或合同履行地人民(原告住所地)提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在收到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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