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当继承人面临需要处理的遗产时,务必需以所继承之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承受压力的限制,以此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尽的纳税义务以及其他债务。换言之,若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那么这些继承人就需要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以此来帮助被继承人解决他们应负的债务。如果遗产的实际价值无法达到清偿所有债务的需求,继承人便有权利选择不去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决定进行偿还。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他所背负的债务依然存在,但是继承人只需要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去承担起清偿的责任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解决
若债务人身亡后,其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的话,由于继承人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拒绝行为,因此此时,继承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债务人的遗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其所积累的债务。
若经过仔细核算发现,债务人留下的遗产尚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否仍由继承人负担剩余未尽责款项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时候继承人无需为未能全部清偿的部分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不过,若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继承人愿意自行承担这笔未被偿还的部分,他们也可以采取行动去进行善后处理。
此外,如若债务人累积的债务中有受到担保人担保的部分,当遗产不足以完全支付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给予相应的还款帮助。
反之,倘若债务并无担保人提供关键支持,但却表现出属于婚姻中的共同负债特征,那么债权人同样具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索赔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责任由谁承担
关于担保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其最终决定因素取决于担保所涉及的具体状况。概括地说,倘若担保形式属于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有权利选择向债务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继承人或直接向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人寻求债务清偿;而若是一般的保证,则在债务人生前未履行的债务被继承人以继承财产为限代为偿还之后,对于仍未能抵扣的剩余债务部分,担保人才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起相应责任。
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需以继承财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务与债务。遗产不足时,继承人无需承担超额债务,除非自愿。因此,债务人离世后,债务由继承人在遗产价值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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