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顾名思义,乃是出借方(贷款人)为获取借款而与借款方(借款人)所设立的正式合同,该合同载明了应在约定期满后偿还借款以及应对此支付相应利息的事宜。签署的借用合同需采用书面对立式,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特殊约定时除外。因此,若借贷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且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之约定推动还款义务,则贷款人可依循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借款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具体而言,便是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倘若借用合同正由贷款人持有,那么贷款人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主张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进而要求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若借款人未能完全履行或未遵守约定之条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的责任,此种情况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努力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等。总而言之,无论借用合同是否在贷款人手中,贷款人均能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借款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借款合同在何时成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相关法律原则,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性质的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其效力自贷款方正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时起产生。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到民间借贷这类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以借贷双方当事人签约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条件,或者订立口头协议亦可;然而这一切都仅仅标志着合同已经开始形成,并不意味着它已生效。其次,在合同生效方面,出借方实际把借款支付给出借人为条件。最后,我们应记得唯有通过书面文字或口头上的表述才能使民间借贷合同得以实现,而这也只是表明了合同的形成,并未证明其有效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借款合同在什么时候无效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借款合同可能会被裁定为无效。首先是当某一方采用欺诈、恐吓的手法,损害到了国家的权益。其次是双方蓄意勾结,以此种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再者,如果以合法的名义掩饰非法行为,这样的借款合同也将被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该合同的实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它也将被视为无效。最后,如果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借款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些都会导致借款合同被部分或完全判定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需要考虑到众多因素及其细节,才能对借款合同作出有效的判断。
借用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设立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依据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