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不幸离世之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载明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其逝者的法定继承人提出债权索偿请求权。在此情况下,继承人有义务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度来全额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如果遗产价值尚不足以填补全部欠款,则继承人原则上有权选择不负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出于主动意愿而做出额外还款。然而,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赠,那么便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清偿责任。为此情形,作为债权人的您必须通过合法手段,例如发起诉讼程序,进而要求继承人就其所得遗产范围内务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但是没有遗产如何办
在借款人去世之后,若涉及到的债务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那么他(或她)的配偶便负有偿还这笔欠款的法定义务。
然而,当此项债务并不属于夫妇双方应承担之范畴,且无遗财产之时,除非继承人出于自愿而决定代为清偿,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该笔债务将无法得到主张。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可知,所有合法遗产的实际价值被视为继承人应尽的偿债上限范围,他们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规定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应缴纳的税款与债务。
但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如继承人愿自掏腰包偿还的情况则不在这个条款的约束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的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在债权人遭遇债务人离世所引发的财务困境之际,进行财产保全操作乃至关重要之事。为求确保保全行动的顺利实施,当事人应当关注如下几点关键因素。首先,须明确债务人所遗留之财产范围,其中涵盖了房产、车辆、储蓄存款、股票股权等等各类资产。其次,向具有管辖权之法院递交正式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时附上详尽的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及提供适当的担保。担保方式多种多样,可选择以现金、保函等方式作为保证。法院将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会依法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遗产。在此过程中,务必保持密切关注,确保保全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法定时效之内提出,以避免因错过最佳时机而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当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向法定继承人提出债权索偿。继承人需以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可选择不负担,除非主动还款。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应通过合法手段如诉讼要求继承人承担遗产范围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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