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在哪里解除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执行地点在哪里
1、对于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由他们自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交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上述申请之后,应当由专门负责办理案件的干警仔细审核确认有关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满足。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是否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3、经过对上述各项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之后,案件承办人应按照规定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并将该报告书提交至办案单位进行审批。待办案单位审查通过后,案件承办人才会着手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完成相应的解除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机制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独有的一种担保形式,其目的在于促使涉嫌犯罪之人(含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及执法机构的全面调查和司法程序,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公正。
这一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司法或执法机关有权要求涉案人员缴纳保证金,同时应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示信用,承诺在取保候审期内,不得逃避或干扰任何针对案件的侦查、审查以及审理活动,且需随传随到。
若经过监测发现涉案人员有违背上述诺言的行为,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要求他们做出详细的检讨或悔过声明,再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新的保证人,甚至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直至实施逮捕。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涉案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原先缴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能结案吗
在经过批准获得捕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之后,若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该案已正式告一段落。换句话说,不起诉就等同于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应当不被认定为具有犯罪性质或是依法不应该受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追究。在此种情况下,事例通常会以终结的方式处理,从而在法律意义上将犯罪嫌疑人视作无罪人员。然而,为了更好地理解各种相关概念和操作规范,我们需特别关注的是,不起诉决定其实存在法定的多种分类形式,例如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等。若是确定为采用绝对不起诉的方式,那么这便表示已经明确判定被不起诉人并无犯罪事实。相对不起诉则主要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依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酌情予以减免刑罚的事例。而对于那些因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要求而采取的存疑不起诉,同样需要根据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来进行详细的解读与分析确认。
被取保候审者或其代理人可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申请解除。公安机关受理后,干警将审核是否满足解除条件,如合规、无违法行为。审核通过后,案件承办人将填写报告书并提交审批,待通过后制作解除决定书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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