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借条法律上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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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些借条在法律上可是可能不管用。1.那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行要求的借条,除此之外,如果这个强行要求特别说明了不会让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话,那就另当别论。2.还有那些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借条也是不行。3.如果借条的内容是行为人和对方串通好的,目的就是为了伤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借条也是无效的。
怎样的借条法律上无效

一、怎样的借条法律上无效

以下几种类型的借据或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为无效:

1.任何违反了国家基本法或者地方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条款,除非这些禁止性的规定特别地说明其不会直接导致此类合同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

2.任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的借款协议都是不被认可的。

3.当借据签署的当事人以及第三方法律关系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恶意串通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时,这样的借据也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举例来说,如果借据中的利息约定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那么这张借据就有可能因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而被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借据是由双方恶意串通,蓄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这张借据也很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怎样的借条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下述条款和条件不得作为法定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保护方式:

1、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理财信贷资金再通过高额利息转贷给借款人,并且该借款人在事前已经知晓或者本应知情。

此种情况属于利用法规漏洞,图谋不当利益,不被法律所允许。

2、通过向其它公司进行借贷或者向本企事业单位内部员工筹款所得来的资金再次转贷给借款人以牟取利润,且借款人事先已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这一事实的话,该借条同样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这种行为涉及到非法集资、私自放贷等问题,严重触犯了法律。

3、当出借人在借条缔结之日之前便已明确知晓或者本应知晓借款人打算将借款用于非正当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之后,依然坚持提供借款支持,那么该借条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这样做不仅危害社会稳定,而且还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在达成合约时分阶段时,如果参与方中至少有一位没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者,那么这个合约也是无效的。

因为这种签约方式不能体现真正意愿,存在显失公正的因素。

5、借条并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一致,而是由于存在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使得当时签署的承诺不符合实际情况。

这种情况下,法律将判定这类借条无效,这样并不利于问题解决。

6、在制定借条的主要条款中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即其中包含的有关规定或者行为模式不符合同法规定,甚至违反公共秩序和世俗道德,这样的借条法律通常不会予以保护,因为这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宗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怎样的借条法院支持诉讼

在众多法院审判过程中被认可的借贷协议往往都具备下述关键要素:首要的条件是,该文书必须详细记录借款方以及出借方的相关身份信息,这其中包括了个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等方面。其次,每份借款数额应当精确无误地呈现出来,并且要明确标示所借款项为人民币还是其他货币类型。进一步地说,借款日期与还款日期亦应详细准确地标注,同时应注明具体的还款方式。另外,如果涉及到利息约定事项的话,其利率收益不能超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最高上限。最后,借条应当是借款人亲自手写、签署并加盖指纹的,倘若有担保人参与,担保人也需要进行同样的操作。鉴于此,建议借条尽量采用原件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内容真实可信并且合乎法律规范,杜绝任何可能出现的强制、欺骗等不当行为。总而言之,一份格式完整、内容合法有效的借贷协议往往会更加容易获得司法机构的广泛认可与支持。

以下几种借据可能无效:1.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据;2.违背真实意愿或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借据;3.基于感情纠葛而非真实借款的借据;4.仅有借条但无实际支付的借款;5.涉及主体行为能力有瑕疵的借据。以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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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主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因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担保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已由一般抽象的社会化关系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双方缔结该利益关系便互负通知、协助、保护、忠实之法定义务。
  如果担保人违反此类法定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对方有权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请求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其损失。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因主合同的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担保人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若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缔约过程中履行了通知、协助等法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则不承担主合同无效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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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人有过错的界定
  所谓“担保人有过错”,应指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促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具体可概括为:
  
1、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从而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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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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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借条怎么写?
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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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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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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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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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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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算无效借贷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我国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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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利借贷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高利转贷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高利转贷相关规章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 第2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 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7、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高利转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十 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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