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此项规定明确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责任,然而,该责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之内。若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当债务人离世后,债权人可向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履行债务,但继承人的偿还责任将受制于遗产实际价值的约束。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根据上述条款,他们无需承担任何偿还责任。总而言之,债权人有权向继承人提出诉讼,要求其履行债务,但继承人的偿还责任必须在遗产实际价值的框架内进行。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他们便无需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怎么办
1.关于已故者生前所负的债务问题,一般来说是应该从其遗留下的财产中来进行赔偿的。
而继承人在接受和继承这部分财产时,他们同样肩负着偿还这些债务的责任。
但是,如果某位继承人选择放弃他/她的继承权的话,那么该死者在生前所负担的债务便需要其他的继承人来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2.如果债权人认为向死者的亲属讨回债款无望,可以尝试向死者的配偶寻求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丈夫或妻子中的任何一方离世后,仍然活着的另一方都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起全部的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财产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理当由双方共同予以清偿。然而,当负债者离世时,债务是否必须由他(她)配偶承担,还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首要的步骤便是确定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务负担。若是如此,可见原先的配偶负有无可推卸的偿债义务。反之,倘若这笔债务属于负债者单方面的财务困扰,而原配偶又在继嗣对方的遗产之后,那就需要她在获授的财产价值之内负责偿还相应的债务份额。至于后者若选择放弃继承,便无须为前述债务负担任何还款责任。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需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不承担超出部分。债权人可向继承人追讨债务,但责任限于遗产价值内。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