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虚构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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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简单来说就是欠债的人故意编造一些假的债务关系,好让自己逃脱还钱或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咱们国家的法律对此可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如果欠债的人用一些手段,比如无偿地处理自己的财产权益、主动放弃债权、故意拖延偿还债务等等,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过程,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这个欠债的人的行为。
怎样认定虚构债务

一、怎样认定虚构债务

所谓的“虚假债务”,顾名思义,系指负债方通过将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构,以达到规避自身应付债务责任或者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之中,若果负债方通过无偿让渡自身财产权益、自愿舍弃已有的债权、恶意地拉长债务履行期限等手法,对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利益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负债方的相关行为。

同时,倘若负债方通过实施明显不合理的交易行为,例如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其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阻碍,并且相对方明知或者应当知晓此种情况,那么,债权人亦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负债方的相关行为。在判断是否存在虚假债务的问题上,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负债方是否存在无偿让渡自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比如自愿舍弃已有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等;

其次,负债方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再次,负债方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性,也就是说,是否存在规避债务责任的主观故意

最后,相对方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晓此种情况,特别是在涉及到明显不合理的交易行为时,这一点尤为关键。只要负债方的行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债务。在此基础之上,债权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负债方的虚假债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怎样认定虚假破产罪它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虚假破产罪,也称为欺诈性破产,其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侵犯了我国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犯罪客体;

其次,本违法行为的客观环节主要表现在,特定公司或企业通过隐藏财产、偿还虚假债务,或者采用其他手法把财产进行转移及处分,从而导致虚假破产的情况发生,对债权人及其相关人员造成严重影响;

再者,从犯罪主体上来看,本罪可以由任何类型的公司、企业来充当;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本罪的成立必须基于犯罪人的故意心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怎样认定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这是一种以无中生有为手段,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扰乱司法公序良俗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需经过缜密严谨地分析考虑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行为人须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即毫无根据地编造出原本并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其次,所提起的诉讼必须属于民事性质。再次,此类行为对司法秩序构成了实质性的干扰,例如导致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审判活动的滞后拖沓等问题;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如使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声誉受到损害等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审视事件中的所有证据材料及具体情节,例如当事人的陈述、相关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其客观行为是否达到了相应的严重程度等问题,均应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精确的判断。

虚假债务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规避债务或侵害债权人权益。民法典规定,若负债方无偿让渡财产、放弃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涉及明显不合理交易,债权人亦可申请撤销。需综合考虑负债方行为、债权人影响、恶意性及相对方知情情况,满足条件可认定为虚假债务,债权人可起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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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虚假债务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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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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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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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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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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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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