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管辖范围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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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开发票罪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领域1.在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相关刑事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一直遵循着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两地公安机关共同承担的原则。然而,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以及其它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对这些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做出了特殊规定,所以应以具体规定为准则。
虚开发票罪管辖范围包括什么

一、虚开发票罪管辖范围包括什么

虚开发票罪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领域

1.在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相关刑事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一直遵循着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两地公安机关共同承担的原则。然而,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以及其它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对这些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做出了特殊规定,所以应以具体规定为准则。

2.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地范围涵盖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效果所波及的地域;而在居住地址方面,不仅包含户籍所在地,还应将居住满一定时间且固定的地方视作常住地来一并计算在内。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虚开发票罪怎么判,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就虚开发票行为所导致的刑事责任问题给出如下专业法律建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文规定,对于蓄意伪造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那些旨在诈骗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认定为犯罪。根据具体情況,涉案人员将会面临不同层次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对于犯罪程度较轻者,即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承担总额高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处罚;对于情节较为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至于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则可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须缴交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其所有财产作为附加处罚措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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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开发票罪要怎么判

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需全面考虑诸多因素进行判定。参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况通常包括虚开发票数量超过一百份,或者虚开金额累积达到四十万元及以上等情况。而“情节特别严重”则主要表现为虚开发票数量超过五百份,或者虚开金额累积达到二百万元及以上等状况。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对于涉及单位犯罪的事例,法院将对涉案单位处以罚金的刑事处罚,同时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司法管辖范畴包括:

1.法定管辖权覆盖犯罪行为实际实施地和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特定犯罪类型的案件管辖需遵循相关法律、最高法院或国务院的特别规定。

2.犯罪地点涉及犯罪过程中的具体地区和导致受害者伤害或损害的场所;居民所在地包括合法户口登记地和长期居住活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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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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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级指定管辖的能否不立案 一般情况都是需要立案的,这标志着诉讼的开始。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综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由上级人民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一、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
3、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4、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5、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亦应当受理。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当然,一般是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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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院管辖范围
在行政诉讼中,中级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案件,海关处理的特殊案件,以及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和其他法律法规指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这些案件类型构成了中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判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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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
3、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4、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5、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亦应当受理。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当然,一般是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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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1、治安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以及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出完善的安全制度并落实。2、公用设施管理。3、车辆交通管理。4、多种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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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范围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纳税人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两者的区别如下:
首先,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其次,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再次,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第四、发票的联次不同。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七个联次两种,而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一种。
最后,发票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一律不予作抵扣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一、承兑汇票公示催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申请。 4、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二、票据公示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有着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三个主要特点。 三、票据公示催告 票据遗失或票据被盗后到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票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无效,公示期一般为60天,60天若有人申报或作除权判决,汇通票据网建议对经手未到期的票据每天检查有无被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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