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诉讼是否需要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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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诉讼是否应先经过复议程序若对国家补偿裁决持有异议者, 可于补偿义务机构作出补偿或未予补偿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向上属的省级补偿义务机构提交复议申请;如对此行政复议决定仍存在反对意见, 则还可以在再次出现的30天内, 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等级别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补偿申请以寻求解决方案.
国家赔偿诉讼是否需要复议

一、国家赔偿诉讼是否需要复议

国家赔偿诉讼是否应先经过复议程序

若对国家补偿裁决持有异议者,可于补偿义务机构作出补偿或未予补偿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上属的省级补偿义务机构提交复议申请;如对此行政复议决定仍存在反对意见,则还可以在

再次出现的30天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等级别人民法赔偿委员会提交补偿申请以寻求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国家赔偿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第一款,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要求获得补偿的时效是为期两年的时间间隔,此期限自其清晰地意识到或应该会认识到国家机关及官员在执行其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其个人权利与财产权益的侵害开始计算,然而在受害者被任意拘留等限制自由的期间是不计入时间的。

第二款,当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同时提出了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将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时效性的相关规定。

(1)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最终的复议决定表示不满的时候,他们有权在得悉这个决定书之后的半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必须在知晓或者应该得知其行政行为已经设立并且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提交诉讼申请。

(3)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能会侵犯到其合法权益,他们有义务在认知到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起,并且在接下来的六十天内递交行政复议的申请;

但是,如若法律对申请期限设置了超出六十日之上的时间,这则在例外之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国家赔偿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诉讼时效处理方式为可中断性。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即是由于法定事由的产生,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待该事由消失之后,新的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然而,就国家赔偿诉讼中的时效问题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断情形常见的包括权利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索赔申请、提起诉讼或是参与仲裁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国家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时效的最后6个月以内,因为诸如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其请求权行使的阻碍因素暂时无法实施上述行为,那么时效将暂停计算;直到造成暂停时效的原因为之消退时,新的时效期限会再次启动计时。

因此,我们对国家赔偿诉讼时效是否能够中断这个问题,要以实际处境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作出判断。

国家赔偿诉讼是否须经过复议程序?

赔偿请求人对国家赔偿决定有异议,可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满,可再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要求,作出公正有效的赔偿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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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申请行政复议,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国家赔偿不满复议诉讼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1、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决定驳回。请求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4、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三、国家赔偿复议书的内容
1、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也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可以参照赔偿请求申请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应附有赔偿义务机关的书面决定。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复议申请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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