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能否要求重新司法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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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若涉案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启动鉴定流程。值得注意的是,遵循我国现行生效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潜在的重新鉴定案件中存在鉴定人员缺乏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此类重新鉴定请求予以审核批准。
民事案件能否要求重新司法鉴定

一、民事案件能否要求重新司法鉴定

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若涉案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启动鉴定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遵循我国现行生效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潜在的重新鉴定案件中存在鉴定人员缺乏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此类重新鉴定请求予以审核批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案件能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程序,各自具有独特而明确的司法阶段和要求。

当法院针对民事诉讼完成裁判之后,这并不会妨碍对于其他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只要该刑事案件满足立案所需条件,便仍可依法展开侦查或审判活动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他人主张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职能管辖区域范围,尽速对案件进行详实而严格的审查。

若该材料揭示了明确的犯罪事实现象,且裁判者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予以立案;

反之,若被审查材料显示无犯罪事实或是其程度甚轻,不具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性的话,则不予立案

同时,以上的决定必须向案件的控告方告知未予立案的具体理由。

倘若控告者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据法律程序申请复议

最后,为更好地保障被告人自身权益,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首次给予其发表个人陈述观点的机会,听其阐述案件意见,既有助于被告人全面深刻地表达自身立场,又能使合议庭成员更加深入了解辩护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强化辩护效应。

且这种安排还能够弥补法庭调查及辩论中可能存在的辩护缺陷,确保公平公正和理性判决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民事案件能陪审吗现在怎么判

民事审判活动中,陪审制度并非普遍存在。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事例的裁决是建立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确凿证据之上的。法院在收到事例后会首先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审理,这其中包括了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各项证据的审慎评估,同时也需要全面听取双方的证词以及他们关于此案的激烈辩论。随后,法院将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依据和当前正在实施的法律条款去作出最终的判决。在整个判决过程中,法院将会充分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例如证据的严谨程度及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该事例本身所特有的具体情境等等。如果有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完全有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请求,并由上级法院对二审申请进行审理。总的来说,民事事例的判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力求实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鉴定人无资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结论缺乏证明力时,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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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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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重新司法鉴定能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重新司法鉴定可以吗
司法鉴定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只是需要一定的条件。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正;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以上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二、司法鉴定人员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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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再次鉴定〕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对复查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方不认可伤残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
[律师回复]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
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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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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