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第16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当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将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已经启动了追究程序,也应当予以撤销,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停止审理,或者宣布涉案人员均为清白无辜:
(一)所涉及行为情节极其微小且对社会危害程度极低,被判定为不构成立案的犯罪行为;
(二)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限制;
(三)根据国家特定时期发布的特赦命令而获得特赦免除了全部或部分刑罚的人;
(四)依照本国刑法原则,仅在正式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撤销诉讼请求后才能有所处理的犯罪行为,然而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撤销请求;(五)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去世的;
(六)受到任何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者。《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何规定
针对讯问笔录的内容,应当交付至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如果涉及到缺乏阅读理解能力的情况,应向其本人宣读有关信息。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明确规定了,任何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讯问的过程中,必须优先调查询问是否曾有过犯罪行为,允许其阐述存在罪责的情节或无罪辩护之主张,随后向其提出与其情况相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为配合侦查人员完成讯问任务,应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如实答复。然而,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告人有权选择不予作答。同时,在审讯环节中,侦查人员也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他所拥有的各类诉讼权益,以及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能够得到相应的从轻处分和承诺免予惩罚的司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阐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三、刑事诉讼法证人不愿意出庭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证人若不愿出席法庭将对案件审判产生重大影响。面对此类困境,我们可以实施以下几种策略:首要任务是探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真实原因并试图解开他们心中的疑虑;其次,我们有必要向证人详细阐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倘若证人仍然坚持不出庭,我们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然而,如果证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无法亲自到场,如身患重疾或路途过于遥远等,我们也可以考虑采用视频等远程技术手段进行作证。总而言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立案或启动追究程序,应撤销、不起诉、停审或宣布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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