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可以被谅解么
强奸罪能否得到谅解?
1.鉴于强奸行为不可得到宽恕与谅解的特性,非自愿性交属于严重犯罪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作为八类重大犯罪中的一项,即便实施者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也仅能在量刑时给予法官适当考虑予以减轻处罚,绝非将其从刑事责任中豁免。对于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通常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法定的加重情节,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此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若被告方提出索取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选择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所要求的赔偿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指的是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后,遭受的精神痛苦记忆、肉体疼痛感受及其他可能导致精神状态严重异常变化之种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强奸罪可以要求公安撤销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立案的强奸案,无法单方面请求公安局予以取消。强奸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公安局立案则是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文。除非具备充足且确凿的事实,用以证明该案确实出现了重大误判情形如误解澄清、伪造证据得到证实等极端状况,并且必须经过严谨全面的法律程序审批,方可进行事例取消。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极少发生。若被判定属于强奸犯罪行径,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的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的道德秩序。
强奸罪因其严重的犯罪性质,即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属于重大犯罪,即便赔偿和谅解,也只能在量刑时作为参考,不能免除刑罚。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特殊情况下,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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