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环节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享有无限次与其接触交流的权利,但须获得侦查部门的批准许可方可实现。
然而,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无需再取得额外的许可,便能够根据法律规定随时与相关人士进行会面交谈。该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力地保障了律师在案件进程中的辩护权利实现,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刑事案律师什么时候介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以及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侦查机构的询问或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日期开始,即可获得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只有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和经验的律师才能担任辩护人。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随时变更其委托辩护律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侦查机关无论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抑或是采取强制措施时,均须明确告知其有权利委派辩护律师。
同样地,检察机关自收到有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也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指定辩护律师。
这些都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刑事案律师会见次数是多少天
您提出的问题并不十分清晰明了。在刑事事件处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数次并非是用“天数”这一标准来进行衡量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未对这样的会见次数作出明确具体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且具备审理事件所需条件,律师均可实现多次会见被羁押人。在大多数情形里,无论是在事件的侦破阶段、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都会依据事件的推进状况、被侦控人员的实际需要甚至是为了获取更多事件信息等方面的考虑,适时地安排会面。然而,在此过程中的每一次会见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始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与诉讼参与方沟通交流事件相关的重要事宜。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需经侦查部门批准,才能与犯罪嫌疑人无限次交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无需额外许可,可随时与相关人员会面。此制度确保律师辩护权,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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