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怎么用遗产清偿

最新修订 |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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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人离世后,遗产应用于清偿税收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仅需在其遗产价值内清偿债务。若遗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继承人可拒绝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偿还。若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义务。
债务人死亡怎么用遗产清偿

一、债务人死亡怎么用遗产清偿

借款人离世之后,其遗留财产应被用作清偿其依法应当支付的所有税收及债务之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严格规范,遗产继承人仅需以所得遗产的真实价值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来优先清偿上述款项与债务。若遗产的实际价值难以完全抵消所有债务,遗产继承人有权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主动进行偿还。倘若遗产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欠下的税收及债务的清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后去法院起诉如何确定被告

若该笔债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那么有权主张权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死亡者的伴侣来支付相应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继承人接受离世者财产继承之时,他们同样需要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仅仅对继承财产权和债务无关的部分进行排斥。

因此,如果涉诉的债务为夫妻共有的债务,那么被告方应当为债务人生前的伴侣;

若债务人生前的继承人已经实际接管并继承了其财产,那么这些继承财产的继承人应为此案的被告。

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尚未进行遗产分割,那么应当将多位继承人全部列为被告,以保证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执行的情形

当负债人离世这一情况发生时,并不必定会导致诉讼时效受到中断或者停止执行的影响。

通常来讲,只要负债人生前拥有任何形式的遗产存在,那么诉讼时效便极少或几乎不可能被中止。

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将有义务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为负债人的债务进行全额清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处置方式产生了分歧,从而使得债权人主张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遭遇到了阻碍,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

若在负债人离世之后,其并无任何遗产可供清偿债务,或者是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同时又无法确定是否有继承人有意愿承担该笔债务,那么此时就有可能引发诉讼时效被中止的情况。

不过,最终究竟是否需要中止诉讼时效,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景、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虽然负债人离世这一事件本身确实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暂停或者终止,但是否真的需要采取这种措施,各种情况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借款人离世后,遗产应用于清偿税收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仅需在其遗产价值内清偿债务。若遗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继承人可拒绝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偿还。若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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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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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你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3、其他人愿意偿还的,谁愿意谁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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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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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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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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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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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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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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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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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怎么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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