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主犯判几年以上

最新修订 |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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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者,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罚金。刑罚程度取决于非法债务性质、催收手段恶劣程度及对被害人的影响。若涉及暴力、威胁、限制自由等,可能被判情节严重。
催收非法债务罪主犯判几年以上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主犯判几年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要犯罪分子,若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事制裁,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罚金。关于刑罚的确切程度,会依照具体案件所涉及到的各种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衡量,例如非法债务的性质、催收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所造成的影响等等。倘若主要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如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犯他人住宅,实施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那么他们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面临上述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债务构成犯罪的判多久

依据我国最新通过的刑法修订条款显示,如果行为人使用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来强制要求偿付高息贷款等违法性质的债务,那么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这就是我们日常所提到的“催收非法债务罪”。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相应的罪行及刑期如下:

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法院将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会同时对其进行罚金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三、催收非法债务有哪些行为

关于追讨非法债务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采用暴力及胁迫途径进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擅自侵入他人住所;以及实施恐吓、跟踪、骚扰等恶劣行径。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举例来说,有些人可能会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方式来强迫债务人偿还非法债务;或者非法拘禁债务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以达到追债的目的;甚至在深夜闯入债务人的家中进行威胁;还有些人可能会长期对债务人进行跟踪或者频繁地进行电话骚扰等等。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实施以上任何一种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话,都有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并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者,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罚金。刑罚程度取决于非法债务性质、催收手段恶劣程度及对被害人的影响。若涉及暴力、威胁、限制自由等,可能被判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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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主犯和从犯怎么分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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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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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被别人借了钱,是有担保人的,想要咨询一下向连带保证人催收是否中断主债务呢
[律师回复]
1、甲朋友债务的诉讼时效没有过。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债务人已失踪,银行向担保人甲催收,也是主张其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
2、甲的担保责任没有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银行的贷款合同中一般都有约定加长保证期间,若没有约定,按六个月算。本案中,“每季度都向甲发催收通知”未超六个月的期间,银行有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银行主张权利时起算,之后有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故甲的担保责任仍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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